北京物资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引向深入,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依据《中共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意见》《北京物资学院关于关于实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领域,主要是指学校的选人用人、考试招生、学历学位认定、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科研项目、校园建设项目、基建工程项目、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师生权益维护、对外合作等工作领域。
学校党委、纪委将根据阶段任务特点的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范围及责任单位做出调整。
第三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广泛开展岗位廉洁教育,不断完善制度体系,突出事前监督,依据职责权限履职,分解落实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工作流程,防患于未然。
(二)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监督。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开展监督,强化规矩意识,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对照制度进行规范,形成依规办事的常态。
(三)坚持过程监督、动态管理。全面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形成党内监督的高压态势,使党员和领导干部习惯于在监督下工作。
(四)坚持分层监督。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校、院(部)两级各负其责。坚持党委统领、全面监督,各部门履行职能监督,基层党组织履行日常监督,纪委履行对监督的监督。强化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党组织对所承担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职能监督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自我监督的效果。
第四条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办事情况,制度落实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工作作风和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五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要落实以下制度:
(一)集体决策制度。要在充分调查研究、严格把握政策、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三重一大”等规定通过会议研究决策,并作好会议记录。
(二)廉政风险评估制度。在做出重大决策过程中,要从是否与党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相抵触,是否会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产生不良影响,是否会损害学校和师生员工
利益等方面进行廉政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要制定并采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三)廉政事项报告制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要对履职过程中涉及廉洁自律的有关事项及时、如实地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能监督的主体责任。
(四)述职述廉制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负责人要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述职述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五)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相关人员的廉政谈话提醒要分层进行。由校领导负责对分管部门的负责人做廉政谈话提醒;由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副职做廉政谈话提醒;由部门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人员做廉政谈话提醒。廉政谈话提醒要有针对性,要直指廉政风险点、聚焦风险防错措施,切实发挥警示作用。廉政谈话提醒情况要及时记录在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记实手册中。
(六)廉政承诺制度。每年集中签署廉政承诺,承担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部门负责人与学校领导签订廉政承诺书,其他工作人员与本部门负责人签订廉政承诺书。遇到个别工作调整要及时签署廉政承诺书。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对全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相关工作监督职责。学校纪委是实施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检查的主体,履行专责监督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所履行的监督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
1.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牵头履行全面监督主体责任。
2.听取有关部门的相关情况汇报,研究讨论对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3.协调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研究探索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党风廉政建设规律,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5.督促责任部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流程。
6.在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提供合作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二)纪检监察办公室
1.在学校党委和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牵头负责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履行专责监督主体责任。
2.定期召开重点领域部门参加的监督联席会,分析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研究风险防控措施。
3.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按照学校党委和纪委指示督促整改落实。
(三)审计室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的经济责任和相关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四)党委组织(统战)部
对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考核、干部管理、政工职评、部门或单位考核、党内评优、党内经费管理、人才资助项目管理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五)党委宣传部
对“师德一票否决”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六)教务处
对本科考试和招生、学历学位资格认定、学分认定、转专业审批、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提供合作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七)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对研究生招生录取、评优评奖、处分、学位授予,导师资格遴选、导师考核和教师评优、教学责任事故认定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八)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对本科生评优评奖、本科生处分、贫困生资格认定及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管理、补办学生相关证件收费、就业数据发布、入伍条件审定,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和评优、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发
放、辅导员宿舍分配,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提供合作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九)科研处
对横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立项、考核结项、经费管理及成果审核、科研评优奖励、诚信教育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学院)
对因公出国(境)管理;留学生招生和管理、奖惩,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提供合作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十一)人事处
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工录用、工资管理、津补贴管理、职工考核、人才项目管理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十二)财务处
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财务预算、部门决算审核、经费使用、收费项目、“三公”经费、公务卡管理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处
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资产采购、资产购置和报废、办公用房分配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十四)后勤管理处
对公车管理、疾控防疫、餐饮及食品安全管理、物资采购、项目专项管理、水电费等收缴,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提供合作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十五)基建处
对基建项目施工中工程管理的洽商和设计变更等环节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十六)党委安全稳定部(安全稳定处)
对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提供合作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十七)团委
对学生评优评奖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十八)体育部
对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提供合作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十九)继续教育学院
对成人高考招生、学历学位认定,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提供作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二十)信息中心
对办理校园一卡通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二十一)现代物流产业研究院
对教育基金会资金管理,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提供合作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履行职能监督主体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八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方式主要包括:事前报备审查、事中督查抽查、事后全面复查、整改督查验收等方式。
第九条 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要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开始之前主动与纪委充分沟通,执行过程中要严格依照上级和学校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依照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求保存工作资料,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梳理总结过程性材料。
事前报备审查,指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在开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之前,向纪委报备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接受监督。
事中督查抽查,指纪委根据情况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进行现场督查或抽查。对于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要主动申请纪委列席工作现场进行监督。
事后全面复查,指纪委对已经完成的重点领域工作进行全过程材料的复查和结果检查。
第十条 事前报备审查、事后全面复查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事中督查抽查由纪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监督检查事项,通过现场监督、调阅工作资料、列席会议、集体座谈、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并以监督联席会的形式会商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整改督查抽查,指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纪委对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书面督查或现场抽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并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人员和材料支持。
第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监督主体责任单位“不作为”、“乱作为”,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一岗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由党委、纪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各二级单位的相关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