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问题线索收集、分析和
处置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规范问题线索收集、分析和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规范移送问题线索接受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京纪办发〔201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问题线索是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基础。问题线索来源包括四个主要渠道:一是信访举报,主要指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二是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是巡视组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四是其他单位移送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审计部门审计要情反映,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等。
第三条 建立问题线索归口受理机制。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归口受理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或其他单位移送的相关信访举报,接收市委巡视组和校内其他单位移送的问题线索。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接到群众反映、不属于涉纪涉法范围的诉求,及时商请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建立问题线索沟通和移送机制。学校巡察办公室、组织部、审计室、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工会等其他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主动及时移送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统一办理。移送时应当认真填写《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见附件1),并由填报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建立问题线索定期会商分析机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成员单位定期通报问题,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会。各单位、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职权范围,对分管领域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通报,分析研判、初步认定问题线索。对于初步认定的问题线索,由发现的单位、部门及时移送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六条 健全问题线索规范处置机制。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办公室按照四类标准分类处置;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由监察专员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建立处理处分情况报备机制。各单位、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职权范围,对分管领域日常监督过程中依据党规、法规、校规执行行政处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问责等处理处分的情况,要及时将相关材料向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建立档案归口管理机制。纪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受到党纪处分或移送司法的党员、党组织的问题线索案卷材料,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管理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线索卷宗材料;各单位、部门负责各自工作职责及职权范围内处理处分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北京物资学院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
中共北京物资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